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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区级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抓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日期:2007-07-30   浏览次数:276   评论次数:0

巴南委组发〔2006〕12号 

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组织部
中共重庆市巴南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关于印发《区级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抓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

区委各部委、区级各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经研究,现将《区级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抓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组织部
                                        中共重庆市巴南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2006年11月8日


区级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
抓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区级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抓机关党建工作的责任,不断加强和改进全区机关党的建设工作,根据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意见》和市委《关于建立健全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市级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级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抓机关党建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努力形成责任明晰、领导有力、运转有序、保障到位的工作机制,促进机关党建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增强机关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富民强区、构建和谐巴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三条  区级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抓机关党建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原则;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原则;坚持分类指导,整体推进原则。

第二章  责任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   区级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含区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指导本部门机关党建工作。
    第五条  区级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书记是本部门抓机关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机关党建工作负总责;分管机关党建工作的领导和机关党组织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抓好机关党建工作;其他班子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机关党建工作。

第三章  责任内容及目标

    第六条  区级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在机关党的工作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中央、市委和区委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机关党的建设的状况,研究制定机关党建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抓好理论学习。坚持不懈地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党员干部头脑,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同时,重视和支持机关党组织抓好党员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
    (三)发挥机关党组织在本单位各项任务中的协调、监督作用。由本部门党员行政负责人兼机关党支部(总支、党委)书记的单位,机关党组织的副书记可列席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党组(党委、党工委)等相关会议。机关干部人事工作要听取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四)加强机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务干部队伍建设。要按期进行机关党组织换届选举,切实选好配强机关党组织书记、专职副书记。机关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出缺,要在一个月内按规定选配,委员按责任分工,各负其责。重视和关心机关党务干部的使用、培训和交流。
    (五)保证机关党组织必要的活动经费,在活动阵地、活动时间等方面为开展党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  机关党建工作的目标要求:
    (一)组织坚强有力。机关党的组织健全,设置合理,各项制度配套落实,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真正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
    (二)党员作用突出。广大机关党员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头脑,理想信念坚定,宗旨观念牢固,围绕机关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三)工作得到促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得到全面落实,广大机关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得到发挥,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得到解决,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四)人民群众满意。机关党建工作体现群众意愿,广大机关党员自觉执政为民、服务发展,自觉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党群、干群关系融洽。

第四章  工作措施

    第八条  区级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抓机关党建工作,应着重落实以下工作措施:
    (一)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区级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把机关党的建设列入党组(党委、党工委)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听取机关党建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机关党建工作重要问题。原则上每年至少两次听取机关党组织的工作汇报,讨论机关党的工作,研究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等重要问题,提出指导意见,并就机关党组织阶段性的重点工作进行具体指导。
    (二)深入调查研究。区级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应结合本机关党建工作实际,每年确定一至两个重点课题,由有关领导牵头,组织力量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找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对策建议。
    (三)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区级部门党组(党委)要根据机关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目标要求,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定期评比、表彰优秀共产党员。
    (四)搞好舆论宣传。要把宣传党的先进性及先进性建设作为一项长期任务。通过简报、办公网、专栏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身边优秀共产党员的先进事迹,形成积极向上、奋发有为的浓厚氛围。
    (五)强化督促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机关党建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加强对经常性党员发展、教育、管理等机关党建工作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第五章  考核及结果运用

    第九条  区级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抓机关党建工作的情况,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范围。
    第十条  考核评价应坚持自查述职、上级检查、群众评议相结合,全面考核履行职责和工作目标、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重点考核评价党组(党委、党工委)书记抓机关党建工作的情况。
    第十一条  区级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每年应向区委书面报告履行抓机关党建工作责任的情况。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成员要把履行抓机关党建工作责任情况作为工作述职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区级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抓机关党建工作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工作实绩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一)对抓机关党建工作业绩突出的,予以表彰。
    (二)对抓机关党建工作不力,没有达到目标要求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三)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责任范围内机关党建工作存在的问题没有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领导班子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党组织关系在区直机关党工委的区级各部门。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区直机关工委商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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