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现将《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意见》(渝人发〔 2008 〕 61 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意见》,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落到实处。
二、 有关政策
(一)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 1 年、满 10 年、满 20 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累计工作”的时间,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 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 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4. 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5. 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三) 年休假在 1 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 1 个年度安排,但必须附详细的情况说明交主管部门备案。
(四)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1 .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2 .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 20 天的。
三、建立健全年休假的各项制度,有计划地组织工作人员休假,并建立年休假动态管理台帐。
四、区人事局将对镇街、区级各部门执行年休假情况每年进行不定期抽查和年终全面检查,并将抽查情况向全区通报。
五、对组织实施中不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的违规违纪行为,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 各单位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执行年休假情况进行汇总,并填写《 年度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带薪年休假情况统计表》报区人事局,同时将本单位执行年休假年终情况于次年 1 月底以前书面报区人事局备案。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