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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办理程序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18日 点击数: 【字体:
 

重庆市巴南区机关事业位工作人员

 

因公出国(境)办理程序

 

 

 

第一步:单位集体研究

 

(一)市管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由区委常委会研究或区委主要领导审批。

 

(二)正处级及以下机关干部因公出国(境),经所在单位党组织集体研究同意后,写出因公出国(境)的请示二份,连同上级下达的因公出国(境)任务通知或组团出国(境)通知二份,先送区财政局审核经费来源渠道并签署意见,再报区委或区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然后送区委组织部。

 

(三)事业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经所在单位党组织集体研究同意后,写出因公出国(境)的请示二份,连同上级下达的因公出国(境)任务通知或组团出国(境)通知二份,报主管部门党组织签署意见后,送区委组织部。

 

第二步:上级主管部门研究

 

(一)区委组织部对各单位上报的因公出国(境)材料进行审核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批:

 

1、市管领导干部报市委组织部研究;

 

2、区管领导干部报区委研究;

 

3、其他人员报区委组织部研究后,送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二)因公出国(境)的材料应于每月5日前报区委组织部,以便及时安排研究。确因时间关系不能及时提交区委研究的,可由区委组织部签署意见,送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会签。

 

(三)经有关部门研究同意因公出国(境)后,区委组织部通知因公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及时向组团单位报名并到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出国(境)任务批件。

 

第三步:出国(境)审查

 

(一)正处级以上干部(含相应职级的非领导职务干部)因公出国(境)的,除犯严重错误的需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查外,与出国(境)任务一起审批,不再进行因公出国(境)审查。

 

(二)副处级以下人员办理了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后,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进行审查(在审查批件三年有效期内再次因公出国〔境〕的人员,可不再审查)。

 

(三)因公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对因公出国(境)人员政治表现、思想道德、家庭成员、社会关系、业务条件、身体状况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了解,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表》一式二份,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送区委组织部。

 

第四步: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

 

(一)正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在区委研究同意后,凭出国(境)任务批件,由区委组织部填写《因公出国(境)备案表》一式五份,加盖区委公章。

 

(二)副处级及以下人员,在审查工作结束后,凭以下材料到区委组织部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

 

1.《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表》一式二份(在审查批件三年有效期内再次因公出国〔境〕的人员,不填此表,填报《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一式五份);

 

2.上级下达的出国(境)任务批件(复印件)一式二份。

 

(三)因公出国(境)人员凭出国(境)任务批件和《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或《因公出国(境)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即可到有关部门办理出国(境)手续。

 

(四)区委组织部对因公出国(境)材料进行审核后,按管理权限送签:

 

1.区管领导干部(含同级非领导职务)材料报区委书记签批,书记不在时,由区长签批。区委组织部凭区委领导签署同意的《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表》和出国(境)任务批件,打印《因公出国(境)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一式五份,加盖区委公章。

 

2.科级以下人员和其他人员材料报区委组织部,先由部长审签(部长不在时,由分管干部监督的副部长审签),再报区委主要领导签批。区委组织部凭区委主要领导签批同意的《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表》,打印《因公出国(境)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一式五份,加盖区委公章。

 

(五)审批批件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三年,在有效期内再次因公出国(境)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办理出国(境)任务批件后,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五份,将原有效期内的人员审查批件(复印件)附后,送区委组织部报区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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