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南委组发[2001] 32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防止和纠正干部人事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保证党的干部路线的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处分条例》)、《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以下简称《处理规定》)和《重庆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是指对各级党委(党组、党工委)及组织(人事)部门、领导干部和相关工作人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履行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追究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分级负责的原则、权责一致的原则和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镇街、区级部门党委(党组、党工委)及组织(人事)部门,以及相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第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在区委的统一领导下实施,由区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区纪检监察机关密切配合,相关部门各负其责。
第二章 责任主体及责任内容
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主体包括:镇街、区级部门党委(党组、党工委)及班子成员,区级部门政工科长,镇街组织委员(干部),考察人员。重点是镇街、区级部门党委(党组、党工委)书记、区级部门政工科长、镇街组织委员(干部)、考察人员。
第七条 镇街、区级部门党委(党组、党工委)对本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本单位的贯彻意见,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认真执行《条例》,坚持党性原则,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三)对本级党委(党组、党工委)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自查,对所属单位党组织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监督;
(四)按照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要求,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
第八条 镇街、区级部门党委(党组、党工委)书记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主持研究本单位贯彻落实的意见,制定工作规划,提出目标任务;
(二)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自觉接受区委、同级班子成员、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
(三)主持召开党委(党组、党工委)会议,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原则、条件、程序,集体讨论作出干部任免决定(提名)或推荐意见;
(四)支持和督促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条例》及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定期组织有关科室分析、研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总结工作经验教训,制订改进措施。
第九条 镇街、区级部门分管干部工作的党委(党组、党工委)副书记,协助书记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第二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有关科室,研究贯彻落实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意见、措施,提出工作建议,并按照党委(党组、党工委)决定认真组织实施;
(二)负责审查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和人事安排事项,支持和督促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事;
(三)指导组织(人事)部门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查、考核和监督工作;
(四)指导组织(人事)部门定期分析、研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积极探索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的办法、措施。
第十条 镇街、区级部门党委(党组、党工委)班子其他成员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负共同领导责任。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学习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主动了解分管科室干部的德才表现,注意发现和推荐领导干部人选;
(三)党委(党组、党工委)讨论干部任免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坚持服从集体决定;
(四)根据分管科室干部情况,向党委(党组、党工委)及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干部选拔任用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镇街、区级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是党委(党组、党工委)领导下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职能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负直接责任。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研究提出贯彻落实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措施,并按照党委(党组、党工委)决定具体实施;
(二)按照《条例》规定的原则、条件、程序,研究提出考察对象,按程序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考察,并向党委(党组、党工委)提出干部任免建议;
(三)检查、考核、监督贯彻落实《条例》的情况,查处违反《条例》的人和事,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四)深入调查研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区级部门人事政工干部、镇街组织委员和组织人事干部对组织(人事)部门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能负主要责任。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带头学习和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办事;
(二)坚持集体研究提出考察对象、集体听取考察组情况汇报、集体研究提出干部任免建议,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党委(党组、党工委)汇报;
(三)组织实施和指导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查、考核和监督等工作;
(四)全面了解和掌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
第十三条 考察人员对干部考察工作负直接责任。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努力学习和掌握党的干部工作方针政策,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全面考察了解干部的德、能、勤、绩;
(二)提出干部考察工作方案,按照规定程序实施考察,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考察对象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三)如实汇报考察对象的德才表现和主要缺点,反映有关重要情况,根据拟任职位的要求和考察对象的情况,提出使用建议。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用人失察失误的,要按照《处分条例》和《处理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主体的责任。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从严执纪原则。对违反责任制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肃追究有关党组织及工作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责任区分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注意区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领导责任与直接责任、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主观故意与客观过失责任。
(三)分类处理原则。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党组织及工作部门和责任人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组织(人事)岗位以及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在推荐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用人失误的,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镇街、区级部门党委(党组、党工委)及组织(人事)部门推荐干部,由于对被推荐人情况掌握不准,甚至明知被推荐人有违纪违法行为但隐瞒情况,导致用人失误的,给予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主要负责人警告处分。
(二)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干部中,明知被推荐人有违纪违法行为但隐瞒情况,导致用人失误的,给予推荐人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三)党员干部在民主推荐过程中,从事非组织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甚至造成用人失误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七条 在考察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用人失察失误的,必须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镇街、区级部门党委(党组、党工委)及组织(人事)部门,确定考察对象未经过民主推荐程序,或者未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给予主要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
(二)干部考察工作人员,不坚持原则,不客观、全面、准确反映考察情况,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对群众反映的重要问题不认真核实,导致用人失察失误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三)区级部门人事政工干部、镇街组织委员和组织人事干部在具体实施干部考察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影响干部考察结果,或者不如实全面汇报考察情况,导致用人失误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镇街、区级部门党委(党组、党工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在决定干部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用人失察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人员责任,给予相应处理。
(一)组织(人事)部门没有经过集体研究提出考察对象或向党委(党组、党工委)提出干部任免建议,或者将考察中已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干部作为提拔建议人选上报党委(党组、党工委)的;
(二)以书记办公会、少数人研究或者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党工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提名)或推荐意见的;
(三)在党委(党组、党工委)会上临时动议,决定提拔或推荐提拔未经组织(人事)部门考察的干部的;
(四)党委(党组、党工委)书记,不经集体讨论,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提名)或推荐,个人改变党委(党组、党工委)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提名)或推荐意见的。
第十九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主要责任者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况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领导干部、组织(人事)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为跑官要官者说情,利用职权营私舞弊、对他人打击报复的;
(二)领导干部、组织(人事)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收受贿赂的;
(三)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提拔或推荐提拔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不按照《条例》规定的条件、任职资格和工作程序,指令或者指使提拔或推荐提拔身边工作人员的;
(四)领导干部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五)对严重违反《条例》规定提拔任用干部的人和事,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六)党员领导干部、组织(人事)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情况的;
(七)纪检监察机关人员向组织(人事)部门提供拟提拔干部的廉政情况时,故意隐瞒干部违纪违法问题或者有关重大问题反映,导致用人失误的。
第二十条 组织(人事)干部犯有本制度所列错误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调离组织(政工)工作岗位。
第二十一条 镇街、区级部门党委(党组、党工委)违反《条例》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必须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 区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条例》规定,受理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违纪行为的举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调查核实,追究有关党组织及工作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违纪责任。
第四章 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镇街、区级部门党委(党组、党工委)负责对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进行检查、指导、考核和监督,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镇街、区级部门党委(党组、党工委)及组织(人事)部门,每年结合自查《条例》贯彻执行情况,对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进行自查,并向区委组织部写出专题报告;区委组织部每年要组织检查或抽查,及时通报情况。
第二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要与纪检监察部门等执纪执法部门及时交流信息、通报情况,对违反责任制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向党委(党组、党工委)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结果,要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镇街、区级部门党委(党组、党工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目标管理,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对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实施奖惩、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以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主题词:党政领导干部 选拔任用 责任制 通知
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组织部办公室 2001年12月5日
(共印1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