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重大事项票决制促进地方领导班子民主决策 |
| 2009年03月24日 来源: 点击数: 【字号 大 小】【留言】【打印】【关闭】 |
民主是和谐的基础,发扬党内民主是防止权力过于集中、确保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重要前提,是增强班子团结、促进和谐共事的有效途径。为此,巴南区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推行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的要求,积极推行镇街党委(党工委)票决制,较好地促进了领导班子民主决策、科学决策。 三个“不够完善”,影响民主决策。民主集中制是我党长期坚持的基本制度和优良传统,在促进各级党委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上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在具体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三个“不够完善”:一是现行体制不够完善,导致权力相对集中。现行管理体制赋予了“一把手”很多权力,部分镇街党政“一把手”存在“大包大揽”、“先斩后奏”、 “独断专行”现象,人事、资金、项目等一些重大事项由个人说了算,或者由少数几个主要领导商量后决定。对镇街“一把手”权力的监督缺乏有效手段,同级纪检机构监督不力,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不到位,往往在出现重大失误或损失时难以挽回。二是决策程序不够完善,难以确保民主决策。在坚持民主集中制上,往往是集中讲得多,民主讲得少,有的主要领导对班子成员的意见和建议不理不睬,民主集中制变成了个人决定制。有的党委在决定重大事项时,不经过充分的论证,也不广泛征求意见,在党委会研究中很多班子成员也是看主要领导的意见发表看法,有的议题还是临时动议,事前班子成员并不知晓,既不利于班子团结,更难确保民主决策。三是配套制度不够完善,执行情况参差不齐。长期以来,镇街哪些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以及怎样决定?一直没有明确和硬性的规定,领导班子民主决策存在“先天不足”。有的领导班子想落实好民主集中制,但苦于没有统一、明确的标准而找不到着力点,民主集中制执行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一把手”民主意识的高低,各地执行情况程度不一、好坏不一。在这种情况下,有的党委班子会议成了履行程序,一些重大事项由个别领导确定后提交会议通报一下或举手表决,“集体决定”往往成为以民主之名,行书记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之实。 建立“票决机制”,推进民主决策。打破传统的思想和行为束缚,制度创新是关键。针对镇街党委(党工委)在民主决策上存在的问题,巴南区制定出台《镇街党委(党工委)决定重大问题票决办法》,用“硬政策”进行引导和规范。一是明确票决范围,使决策内容有据可依。为切实解决哪些事项需由班子集体决策的问题,巴南区在《办法》中明确规定,凡涉及干部任免、处级后备干部推荐、大额资金支出和调度、大额物品购置、国有资产处置、重要物资处理等人、财、物三大类事项,都必须在镇街党委(党工委)会议上进行集体票决。同时,要求各镇街通过“三下两上”的办法(党委研究初步方案,下发机关干部征求意见;根据反馈的意见修改后,再下发机关干部和辖区内区、镇两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征求意见;根据反馈的意见再修改,再下发正式文件),广泛征求意见,提出票决事项的具体内容及标准。目前,21个镇街均已按要求征求了意见,征求意见人数普遍达到规定范围的99%以上,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票决的具体内容及标准,切实做到了内容明析、标准具体,为推行票决制奠定了基础。二是规范票决程序,使决策过程有章可循。为切实解决重大事项怎样决策的问题,巴南区对票决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按照提出议题、准备材料、酝酿意见、充分讨论、会议票决、作出决策、资料存档7个步骤逐项进行。票决前,要充分酝酿,有关议题提前送达参会人员(涉密等议题除外),使其有充足的时间思考,并有利于会前沟通商议;讨论时,明确规定主要领导必须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票决坚持少数服从多数,采用无记名投票的形式进行,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进行票决,在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再进行票决。票决制执行以来,各镇街票决重大事项近200项,其中12项被暂缓表决。三是完善监督措施,使决策流程有史可查。为切实解决监督不到位、问责无依据等问题,巴南区在《办法》中作了相应规定。建立票决事项论证制,提交票决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充分的酝酿和论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既接受社会监督,也可充分分析各方利弊,确保票决事项切实可行。实行票决事项备案制,镇街党委(党工委)必须将所确定的票决事项和具体标准报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备案(目前已全部备案);票决的会议材料、原始记录、票决结果等资料永久保留,作为检验和问责依据。目前,镇街票决事项均建立了永久档案。 显现“制衡效应”,工作初见成效。实行重大事项票决制的一个重大意义在于在班子成员之中营造出一种制衡效应,班子成员在相互制衡中寻求统一,较好地推进了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一是权力制衡使整体功能充分发挥。票决前充分讨论酝酿,班子成员可以“毫无顾忌”地发表自己的意见,主要领导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看法,避免了班子成员受“一把手”左右。参与决策的人员一人一票,书记、镇长的一票与其他委员的一票价值相等,有效地防止了重大问题由个人或少数人专断,真正贯彻了“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避免了党委会“走过场、搞形式”,形成了班子成员共同决策、共担责任的机制,增进了班子的团结协调,增强了班子的整体效能。各镇街党政主要领导纷纷表示,实行票决制后,自己虽然被“削权”,但感觉“压力更小,班子更和谐”。二是阳光操作使决策过程更加透明。实行重大事项票决制,票决事项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由各方面人员讨论确定,票决前经过充分论证和酝酿,广泛交流沟通,吸取各方意见和智慧,能够比较全面地分析和了解实施重大事项的利弊。票决中实行无记名投票,投票人不受任何干扰,可以真实顺畅地表达自己的意愿;票决结果当场公布,是否通过立刻知晓,杜绝了“一把手”或少数人“做文章”,确保了集体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较好地发挥了集体智慧,有效地避免了决策失误。镇街副职普遍认为,实行票决制,“可以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自己的权力得到充分尊重,且票决事项是否通过、怎样执行都非常明确,工作起来更加轻松愉快”。三是民主监督使工作氛围更加和谐。推行重大事项票决制,领导班子成员和广大党员干部都参与到重大事项决策中来,使镇街党委(党工委)的重大决策更加透明,更加民主,班子更加团结和谐,党群、干群关系更加密切。实行票决事项备案制,为上级机关和干部群众加强监督提供了有力依据,增强了镇街领导班子的责任,较好地推动了各项工作。干部群众纷纷认为,票决制让很多以前不知晓、不能参与的事情都能参与了,还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有些意见还被采纳,确实体现了民主,是推进民主建设的“好办法”、“ 好措施”。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则认为:“推行重大事项票决,既多了一条行使民主权力的渠道,但更觉责任重大,一点也马虎不得”,普遍增强了自觉监督的责任感。票决制实施以来,各镇街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工程建设等方面的矛盾纠纷明显减少,在各镇街提拔选用科级领导干部、上报处级后备干部和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中,未发生一起信访事例,反映班子及班子成员问题的信件同比下降了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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