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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组织部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老干部局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重庆市巴南区人事局重庆市巴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层转《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2009年03月19日 来源: 点击数: 【字号 】【留言】【打印】【关闭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渝委老[2005]19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我区机关、事业、企业单位享受渝委老[2005]191号文件护理费的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工人,统一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鉴定,并出具鉴定结果。所在单位要根据了解到的本单位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工人生活能否自理的情况,及时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鉴定。机关、事业单位的,凭鉴定结果到区委老干部局办理享受手续;企业单位的,凭鉴定结果到区社会保险局办理享受手续。经费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附:《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渝委老[2005]191号文件)

 

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组织部    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老干部局
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   重庆市巴南区人事局
重庆市巴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6年2月9日

主题词:离休干部    护理费    通知                      
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老干部局       2006年2月9日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