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组织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
| 2009年03月19日 来源: 点击数: 【字号 大 小】【留言】【打印】【关闭】 |
1.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分级追究。必要时,可按照有关规定直接追究科室负责人及个人的责任。 2.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科室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按以下分工办理: (1)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由部领导负责; (2)职消评选先进资格,由部领导提出意见,报负责审批先进单位的机关决定; (3)责令辞职或给予免职、降职,由部领导班子征求区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办理; (4)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部务会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按照案件查处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对部领导班子成员和科室负责人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追究责任的行为,必须严格按照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4.对部领导班子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规定,情节较轻的,应向区委写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第一责任人和分管领导应向区委承担责任追究责任。 5.部领导干部和科室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规定,情节较轻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正确履行职责;情节较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6.领导干部和科室负责人犯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错误且应受到纪律处分的,应合并处理,按所犯数种错误中应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处分。 7.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实施党风廉政责任追究的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