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切实加强党的建设,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监督,建立健全科学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代表常任制是党代表参加代表大会并在闭会期间有组织、有计划地参加代表活动,发挥代表作用的制度。
第三条 推行党代表常任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的原则。
(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三)党内监督的原则。
(四)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区党代表的任期和同届区委的任期相同。
第五条 区委在区委组织部设立党代表联络办公室作为区委常设机构。党代表联络办公室所需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
第二章 党代表资格的取得及变更
第六条 党代表资格的取得:各选举单位选举产生的区党代会代表,在通过资格审查后,即获得代表资格,由区委配发《代表证》。党代表履行职责时须携带《代表证》。
第七条 党代表资格的变更:
(一)区党代表因工作需要离开本区的,其代表资格自行取消。因工作调动离开原单位仍在本区的,其代表资格继续有效,作为调入后所在选举单位的党代表。
(二)代表因违纪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其代表资格应予撤销。
(三)区纪委或代表所在的党委提出该代表不宜继续履行代表职责的,经选举单位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并报经区委批准,可免去其代表资格。
(四)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报区委同意后,代表可以辞去代表资格。
第八条 代表的增补。代表缺额原则上不增补。确因工作需要增补党代表,须经区委同意后,按规定程序选举产生,在通过资格审查并报区委批准后,方可获得代表资格。新增补的代表应在党代表大会上予以通报。
第三章 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党代表在任期内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在换届选举期间,选举区委委员、候补委员、区纪委委员,选举出席上级党员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代表。
(二)被选举权。享有被提名和选举为党的各级组织的领导成员和各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代表的权利。
(三)表决权。在党代表大会上,对会议提请代表表决的事项,按照本人意愿作出表决。
(四)知情权。根据区委和基层党组织的安排和工作需要,列席区委常委会、全委会,区纪委以及各级党委、纪委的相关会议,听取和了解相关工作情况,查阅党内有关文件。
(五)参与权。参加区党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区委、区纪委工作报告,参与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策。根据需要,在区委的安排下,对相关部门及部门负责人进行评议和测评。
(六)监督权。对全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精神及区党代表大会决议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各级领导班子及成员的思想、作风、廉洁、勤政等情况进行监督;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
(七)建议权。在全区范围开展调查研究,向区委反映基层党组织、党员群众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党代表在任期内有以下义务: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自觉与党中央保持思想上、政治上的高度一致。坚持党性原则,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
(二)模范执行党代表大会及区委的决议、决定,积极向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宣传区党代会精神,支持、监督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区党代会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三)深入基层,加强与所在选区党员的联系,收集、了解所在选举单位经济建设、党的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情况及党员的意见、要求,按照程序向区委及时如实地反映,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意见。
(四)维护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的正当权益,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向所在选举单位的党员汇报自己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听取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五)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对于涉及到党的机密问题及党代表大会和区委要求保密的事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第十一条 党代表的权益保障。党代表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党代表履行职责,并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全区各级党组织要积极配合党代表在规定范围内履行代表职责。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党代表所监督的事项,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推诿或拒绝,并应予以负责的书面答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党代表履行职责进行阻挠和干扰,更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要积极为党代表提供接受教育培训的机会,切实提高代表素质,增强代表议党议政的能力水平。
第四章 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的党代表活动
第十三条 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党代表通过参加会议发挥作用。
第十四条 在每届区委的任期内,至少应召开两次党代表大会。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由区委常委会提出,经全委会决定后确定。凡过半数代表提议,经区委全委会研究,可以临时召开党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党代表大会必须有半数以上代表到会方能举行。
第十六条 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党代表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和审议区委工作报告、区纪委工作报告。
(二)在换届时按规定履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审议区委提出的全区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有关问题的决策。
(四)评议区委、区纪委班子及其成员。
(五)审议区委提请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章 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党代表活动
第十七条 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代表主要通过开展代表活动发挥作用。
第十八条 党代表活动主要以代表团、代表小组为单位开展。代表团的组成原则及数量由党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确定,各代表团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集中活动。每个代表团分设3-4个代表小组,代表小组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集中活动。
第十九条 建立党内情况报告、通报制度。
(一)区委、区纪委在本届任期内应至少向党代表大会报告两次工作。
(二)区委每年至少向党代表通报一次有关工作情况:
1.全区党的建设工作情况。
2.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3.全区各级党组织和有关单位落实党代表提案、意见和建议的情况。
4.全区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
5.半数以上代表提出要求了解的其他党内工作情况。
(三)党内情况通报的方式。在召开党代表大会期间,由区委向全体会议通报。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先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再由各代表团分别召开会议进行通报,也可由区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和其他适当方式通报。
第二十条 建立党代表测评、评议制度。
(一)党代表可按照市委、区委安排,对同届区委、区纪委班子及成员进行民主测评。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由区委统一安排,可邀请和组织相关的党代表参与区管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工作。
(二)党代表参与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均采用不记名书面征求代表意见的形式进行。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的结果,要采取适当方式向参与测评和评议的党代表通报。
(三)党代表对区委、区纪委班子及成员民主测评的结果,主要用于区委、区纪委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参考,也可根据上级要求向市委组织部、市委巡视组提供。对民主测评结果较差的区委、区纪委班子成员,区委、区纪委主要领导应与其开展交心谈心,督促其认真整改。区委、区纪委班子主要负责同志民主测评结果较差的,其本人应在区委全委会(区纪委全委会)上进行自我批评并提出整改措施。
(四)党代表对区管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的结果,作为区委评价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对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结果较差的区管领导干部,由区委有关领导对其进行诫免谈话,督促其定期整改,整改不力的,由区委按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党代表联系、沟通制度。
(一)建立区委常委联系区委委员制度。每名区委常委至少联系两名区级领导外的区委委员。主要任务是:
1.定期与区委委员开展交心谈心,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2.定期听取了解区委委员对区委常委会、区委全委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按照区委常委会的要求向区委委员通报有关工作情况。
4.不定期到区委委员所在工作单位开展调研,支持区委委员开展工作。
(二)建立区委委员联系党代表小组制度。每名区委委员联系一个党代表小组。主要任务是:
1.参与党代表小组的集中活动。
2.不定期与党代表进行个别交流,了解党代表思想动态,听取党代表对区委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按照区委要求向代表通报有关工作情况。
4.协调帮助党代表按规定开展工作。
(三)建立党代表联系基层党支部和党员制度。每名区党代表联系区内一个党支部。主要任务是:
1.督促党支部按要求开展党内活动。
2.帮助党支部及其党员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3.不定期与支部党员开展座谈,了解党员思想动态,听取党员对全区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如实向区委报告。
第二十二条 建立党代表视察、调研制度。
(一)党代表以代表小组为单位,按照区委统一安排开展代表视察活动,代表视察活动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
(二)党代表调研活动可以代表小组为单位开展,也可以党代表个人名义开展。每个党代表小组每年应向区委提交至少一份调研报告。
(三)党代表视察、调研的主要内容是:
1.全区党的建设工作情况。
2.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委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3.遵守执行党章的情况。
4.当前时期全区中心工作或任务开展完成情况。
5.全区重点项目、民心工程进展情况。
6.有关镇街、区级部门的工作情况。
7.有关单位办理党代表提案、意见和建议的情况。
8.党员、群众对全区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
9.党员、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二十三条 建立党代表提案制度。
(一)在召开党代表大会时,党代表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向大会提出提案。在党代会闭会期间,代表可向区委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党代表向党代表大会提出的提案,由大会秘书处负责收集、整理,提交大会主席团审议确定是否立案,并根据提案内容移交有关单位办理;经研究不予立案的,作为党代表意见和建议办理。党代表向区委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由区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提交区委研究或移交有关单位办理。
(三)党代表提案、意见或建议的承办单位,应在接到办理要求后三个月内向党代表就办理情况作出书面答复。确因情况特殊在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成的,应以适当方式向党代表作出说明,征得代表同意后,可在六个月内办理完成。
第二十四条 建立党代表质询制度。
(一)党代表在每年的代表团活动期间,对区委、区纪委的工作有疑问或意见,经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有关事项或工作的质询案。
(二)党代表提出质询案,必须填写专用表格,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并由联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签名。
(三)党代表提出的质询案由区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负责受理并提出立案建议,向区委常委会报告,由区委常委会决定是否立案,并指定区委工作部门或有关镇街、部门党组织限期对质询案作出答复。经研究不予立案的,由区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转交有关单位按照党代表意见或建议办理。
(四)质询案由区委责成区委工作部门或镇街、区级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具体办理并答复代表。答复的方式,可召集提出质询案的代表进行答复;也可以正式文件形式进行书面答复。
(五)提出质询案的党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重新答复。对答复结果仍不满意的,由区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提请区委督查室对有关工作进行督办,并由区委视情况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经查实确有错误的,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整改,直至组织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党代表活动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由区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