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扩大党内民主,推进党务公开,进一步推动区委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委常委会议研究有关全区党的建设、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改革事项以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议题,可请党员旁听。
第三条 党的组织关系在巴南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共正式党员,均可申请旁听区委常委会议。
区委也可以委托区委工作部门或基层党组织推荐党员旁听区委常委会议。
第四条 党员旁听区委常委会议的各项工作由区委办公室承办。
第五条 党员旁听区委常委会议的程序是:
(一)区委办公室将党员旁听区委常委会议的时间、议题和申请截止时间,提前5天以适当的方式进行预告。
(二)申请旁听区委常委会议的党员,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开具介绍信,并持本人身份证到隶属的镇街党委(党工委)或区级部门党组织进行资格审查,镇街党委(党工委)或区级部门党组织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书,并将申请旁听的党员身份证复印件、审查意见书交到区委办公室进行旁听申请登记。
(三)区委办公室根据区委常委会议议题,确定旁听人员(也可指定相关党员参加旁听),通知旁听人员参加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和有关事项,并提前向旁听人员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六条 区委常委会议安排党员旁听原则上每年不少于3次,每次根据会议议题和实际情况确定旁听的人数。
第七条 旁听区委常委会议的党员,应针对相关议题作好调研,并按照通知要求准时到会。旁听会议时,应佩戴旁听证,在指定席位就座,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和会场纪律,维护会场秩序,做好保密工作。
第八条 旁听区委常委会议的党员,对会议议题或区委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以按照会议的安排,进行简要发言,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在会后向区委办公室反馈,由区委办公室进行归纳整理后向区委常委会报告。会议对旁听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予采纳,涉及镇街和区级部门的由区委领导批转有关镇街和区级有关部门办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