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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街道社区党组织工作规定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18日 点击数: 【字体:
 

重庆市街道社区党组织工作规定

总则

第一条  街道、社区党组织是党在城市基层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街道、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城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夯实党的执政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街道、社区党组织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以社区党建统揽社区建设各项工作的新要求,紧紧围绕城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紧密结合社区建设的实际,以服务群众为重点,以整合社会资源为途径,扩大党在城市工作的覆盖面,构建城市社区党建工作新格局,不断提高自身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创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组织设置
 

第三条  街道设立党的工作委员会,作为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的派出机构。
第四条  社区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党员人数在3名以上、50名以下的,设立党支部;党员人数在50名以上、100名以下的,设立党总支;党员人数超过100名的,设立党委。党员人数接近100名,辖区内“两新”组织较多、工作任务较重的社区,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设立党委。
第五条  调整社区设置或新建社区时,应同步调整、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
第六条  街道、社区党组织应把党组织设置与加强城市基层社会管理、分类服务社区群众结合起来,在集贸市场、商务楼宇、工业园区、特色商业街、居民楼院、住宅小区、行业协会、流动人员服务组织等区域、场所和组织中及时设立党的组织。对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采取联建、挂靠、派驻党建指导员等多种方式,把党的工作开展起来,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


职责任务


第七条  街道党工委的主要职责:
(一)积极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组织带领党员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所担负的各项任务。
(二)讨论决定本街道城市管理、经济社会发展和社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三)领导街道行政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法充分行使职权;领导街道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领导或指导社区党组织及辖区内“两新”组织中的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四)领导本街道的思想政治工作、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动员各方力量,整合各类资源,推进社区建设,服务社区群众。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调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五)加强街道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群团组织、服务组织、财产组织和社区其他组织,领导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的社区组织体系建设。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管理和监督工作。协助上级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其派出机构及其负责人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八条  社区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团结组织干部和群众,共同完成社区各项任务。
(二)讨论决定本社区建设、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三)领导社区居民自治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法充分行使职权,完善公开办事制度,推进社区居民自治;领导社区群团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指导、监督社区服务组织,做好服务群众工作;协调好社区各类组织之间的关系,切实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四)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五)组织党员和群众参加社区建设。
(六)加强社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


第四章社区服务与群众工作


第九条  加强以党员、团员为骨干,社区各类群众广泛参与的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开展面向社区群众和社会单位的服务活动。
第十条  加强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服务站(点)的建设与管理。针对不同社区、不同社会群体的特点,按照无偿服务和有偿服务相结合,以无偿、低偿服务为主的原则,逐步形成社会化和产业化相结合的社区服务体系。
第十一条  坚持集中性与经常性相结合,领导和引导社区各类组织开展便民利民服务,重点开展面向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服务,面向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面向流动人员的维权服务。
第十二条  定期组织群众对社区服务工作进行监督评议,以居民群众的满意度评价和衡量街道、社区服务工作。


第五章协调机制


第十三条  全面推行街道社区党组织工作会议制度、社区党员代表议事会制度,建立和完善由街道党工委和社区党组织牵头、驻地有关单位基层党组织和社区各类党员代表参加的街道社区党建工作协调议事机构。
第十四条  街道社区党组织工作会议、社区党员代表议事会,应围绕辖区内的社会性、群众性、公益性工作,沟通情况,交流经验,研究、协调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五条  借鉴“八步工作法”,按照收集民意、民主决策、监督执行、公示反馈等程序,协商处理好社区的重要事宜。
第十六条  街道、社区党组织应在协调议事机构中发挥主导作用,不断增强为驻区单位服务的意识,以共同需求、共同利益、共同目标为纽带,充分调动驻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
第十七条  驻区单位基层党组织负有参与和支持社区建设工作的职责,应自觉接受驻地街道、社区党组织的指导与协调,教育引导本单位的党员、群众积极参加社区建设。


第六章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  适应新形势下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和社区建设工作的需要,不断优化领导班子结构,选好配强街道、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尤其是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第十九条  适当扩大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交叉任职。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是党员的,应进入街道党工委领导班子,街道办事处主任可兼任党工委副书记。
第二十条  采取从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选派,从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复员转业军人中选拔以及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等措施,把热爱社区工作、热心服务群众的优秀党员充实到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中。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与社区居委会中的党员领导成员可以交叉任职,符合条件的社区党组织负责人和社区居委会主任可以实行“一肩挑”。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街道干部和社区工作者的选拔、培养、管理,建立一支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社区工作者队伍。积极探索多样化的社区党务工作者选配方式,建立社区党务工作者人才库。
第二十二条  加强街道、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街道、社区党组织每年应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接受党员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加强和改进对街道干部、社区工作者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依法办事、做好新时期群众工作和发展社区事业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切实解决好社区工作者的工资、生活补贴和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问题。进一步完善社区工作者激励机制,认真做好从优秀社区工作者中招录(聘)街道(乡镇)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


第七章党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五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认真做好在居民群众中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做好在下岗失业人员和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工作,积极稳妥地做好在其他社会阶层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十六条  结合街道社区不同党员群体的特点和情况,对党员实施分类教育管理。对街道社区党员干部,重点突出提高工作能力、转变工作作风的内容;对社区居民党员,重点突出树立群众观念、增强服务意识的内容;对流动党员,重点突出增强党性观念、强化党员意识的内容;对“两新”组织党员,重点突出坚定理想信念、争创一流业绩的内容;对下岗失业人员中的党员,重点突出离岗不离党、失业不失志的内容;对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重点突出保持党员本色、充分发挥作用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积极探索社区党员教育管理的新方式,建立社区“电子阅览室”,开辟社区党员网上学习阵地,充分运用信息网络、电化教育、远程教育等现代化手段,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
第二十八条  推行党员承诺、设岗定责,大力开展党员责任区、党员先锋岗、党员户挂牌、党员联系群众等活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九条  坚持在职党员回居住地社区报到制度,强化对在职党员的双重管理,根据其职业特点和个人专长,组织他们参加社区建设。加强与在职党员所在单位基层党组织联系,在职党员参加社区建设的情况向其所在单位基层党组织反馈。驻区单位基层党组织在民主评议、评比表彰和选拔任用干部时,应听取党员居住地街道社区党组织的建议意见。


第八章组织领导


第三十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应高度重视街道、社区党建工作,按照“领导班子好、党员干部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的目标要求,研究制定加强街道、社区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及时研究解决街道、社区党建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三十一条  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具体牵头、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加强街道、社区党的建设的工作机制。抓好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常委街道、社区党建工作联系点工作,逐级落实各级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街道、社区党建工作情况,纳入区县(自治县、市)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
第三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政府应切实解决社区党组织办公用房、活动场地和活动经费等问题,及时拨付社区党组织的工作运行费用。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所有街道、社区党组织。各区县(自治县、市)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街道、社区党建工作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4年12月8日出台的《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街道社区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委办发〔2004〕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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